總則篇
16.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后,可否同時給予其組織處理?
依照《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guī)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吨袊伯a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并使用?!薄吨袊伯a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規(guī)定,“黨員、干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第二種形態(tài),按照規(guī)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并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第三種形態(tài),按照規(guī)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吨袊伯a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各級紀委擬在給予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的同時,建議給予其組織處理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并將組織處理建議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依照規(guī)定辦理;必要時也可以在書面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意見后,一并報請同級黨委審議批準?!币陨?部中央黨內法規(guī)對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后可以同時給予組織處理進行了強調,并明確了辦理程序?!都o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組織處理”,其中的“按照規(guī)定”是指《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
綜上,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的,可以同時給予其組織處理,實踐中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給予黨員干部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必要時可以同時給予其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的組織處理,違紀行為情節(jié)惡劣給予前述組織處理不足以達到懲戒目的,不足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可以同時給予其降職的組織處理。二是給予黨員干部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如其違紀行為同時構成違法,通常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撤職以上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以上處分,故不需要同時給予其組織處理;但給予黨員干部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如其違紀行為不構成違法的,依照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原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guī)定條件確定等次。也就是說,只是1年內不得提拔、2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在此情況下如其違紀行為情節(jié)惡劣,給予前述組織處理不足以達到懲戒目的,不足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可以同時給予其降職的組織處理。而依照《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顯然在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同時給予其降職處理的,其由只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后“1年內不得提拔、2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在處分后果上相應調整為“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
組織部門,由所在選舉單位研究提出建議,由黨委組織部門上報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報中央批準。地方各級黨代會和基層黨代會代表,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